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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想跟大家沟通一个事情,大家都做到未签劳动合同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但是如果后面补签呢,那还需不需要支付呢?这个又算是哪种情况?
问:补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还能主张补签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吗?
答:大多数地方都认为不应该支持二倍工资,不过这种意见并不统一。
山东、四川、安徽、广州、深圳等地都对此进行了明确,只要补签到实际工作之起即可。比如广州中院的《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2010年)第八条的第4个问答中明确“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时期,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不过,在王林清、杨心忠主编的《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一书中则认为,需支付二倍工资,主要理由为:一,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一、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一款、第七条的规定,补签劳动合同并未排除劳动者请求支付二倍工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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