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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通道业务”,在第三方背景融资租赁公司群体当中,尤其是实际为民营资本所有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中,很火很普遍。以至于有种看法认为,当前的融资租赁业几可类比于15年前的房地产业——一个金光灿烂暴利行业的早期阶段,一个可以充分利用体制禀赋、人脉禀赋,通过嫁接资源而快速掘金的行业。
扪心而论,我们应该将“通道业务”视为一种创新——尽管,其外部性问题的考量,尚容另议——一种通过为产品寻找更多使用领域而带来的市场扩大的创新,正如,将冰箱卖给爱斯基摩人以防止食物过度冷冻一样的市场创新。我们不应该为融资租赁的通道业务添加某种情绪上,或者评价上的色彩,也正如,当我们发现林立的高速公路收费站导致了运输成本超自然地高企时,我们不应自况超然地谴责超载货车。电影《侏罗纪公园》里面的一句台词说的好,“Life find the way”。
但无论怎样认可其创新性,风险——融资租赁通道业务的风险,必须纳入视野。
融资租赁公司在面对通道业务时,经常会听到“反担保”、“回购”、“无追索”、“出表”等强调项目“无风险”的描述语句。我们同样经常遇到的情况是,当融资租赁公司希望先行看到承载有关“无风险”条件的法律文书时,却会得到各种理由的推脱和延宕。并且,所谓的“反担保”涉及到担保方的担保能力判断问题,“回购”涉及到回购条件约定问题,而所谓的“无追索”合同条款,则往往因内嵌的条件性约束条款,而变成实际的“有追索”,至于“出表”,日前流传的一篇某融资租赁公众号文章在力陈出表案例时称,真正实现“出表”的,只有某融资租赁公司经母公司担保的某项目而已。